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和广播节目;人类活动所有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工业可选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目前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对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没有做出最终的确定。但是,从域名本身的特点和网络的快速发展来看,域名权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都将予以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对域名争议的解决有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但是,根据《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的定义,域名具有以下管理特征。
首先:
域名是一种智力劳动的成功。域名的核心部分是字母、数字等特殊符号的有机组合。创作者在选择和设计域名时,融入一定的创意劳动因素,在域名与网站提供的服务之间建立一定的关系,从而达到增加访问量、扩大企业知名度、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无论“juming.com”等域名的形式多么简单,它也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
第二:
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是一种具有非物质特征的有限知识产品。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下,域名的商业意义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特地位,而且是企业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和商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第三:
域名具有不受阻碍的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专有性和反社会性特征。一方面,域名一旦注册,就属于注册域名的注册人。在世界上只有一个域名被允许存在,同时两个或多个相同域名不能共存。另一方面,任何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对域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
域名具有全局性和时间性特征。域名作为互联网网站的地址,一旦注册成功,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只能指向特定的、唯一的网站。在使用中,类似于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只要域名所有者按时向域名注册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域名就可以无限期使用。鉴于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相似性,学者们一直呼吁将域名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互联网管理系统的起源来看,任何一类传统的知识产权系统都难以容纳互联网的数字地址及其域名,而域名可能成为一种新的、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别。将域名权视为一种知识产权,有助于解决商标权、商号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冲突。